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一、為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開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定。
二、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專用處方。
三、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為患者首次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應當親自診查患者,為其建立相應的病歷,留存患者身份證明復印件,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附后)。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
四、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療機構派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醫療機構應當要求使用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患者每4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六、麻醉藥品非注射劑型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需要帶出醫療機構外使用時,具有處方權的醫師在患者或者其代辦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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