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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導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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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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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診制度
一、 醫院因限于技術和設備條件,對不能診治的病員可轉院診治,由科內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提前與轉入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轉院。
二、 病員轉外地醫院治療時,應由經治醫師寫好病歷摘要和申請轉院證明,科主任審批簽字,征得家屬及單位同意,由醫務科出具介紹信,報請省衛生廳辦理手續。但急性傳染性、麻風病、精神病、艾滋病、癱瘓病人不得轉入外省市治療。
三、 病員轉院,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應留院處理,到待病情穩定或脫離危險后再行轉院。較重病人轉院時應派醫護人員護送,并將病例摘要隨病員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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