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實施為醫療機構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了新的框架,較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許多可圈可點之處。但作為一部新出臺的法規,無疑需在運行中接受來自多方面的考驗和挑戰。作者試從以下幾個角度表明觀點:①醫療事故定性與醫療過失參與度掛鉤,輕微責任不宜戴上“醫療事故”的帽子。②協商解決中認定事故等級的規定欠合理,操作性差,且增加了協商解決的難度。③不是醫療事故不賠償的規定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有利于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缺乏對“以醫療事故為由,長期滯留醫院”這一問題的關注。作者提出了衛生行政法規應“對通過司法解決此類案件提供必要的衛生法規支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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