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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型:文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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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介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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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此《規定》對以往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分配原則進行了改革,規定了醫療訴訟等8種情形實行舉證倒置,即由被告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這將在更大程度上保護法律訴訟中弱勢人群的利益,體現法律保護受害者一方的立法宗旨。同時,也將使原本已經在醫療訴訟中日漸被動的醫療機構因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而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將迫使醫療機構研究、掌握、應用《規定》,保護醫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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