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疾 病分 類已成為用于疾病、損傷和死亡原因統計分類的工具,采用統一的疾病分類和代碼是醫療質
量控制和醫院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是醫療衛生單位病案管理、衛生統計士作、提高醫療質量和教學水
平、開展科學研究所必不可少;也是每個國家福利、行政、人口、醫療、保健諸方面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據,
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每個國家的醫療管理水平。我國政府已于1981年決定在全國衛生部門統一使用
《國際疾病分類》QCD-9 )。但中醫學在長期的醫療實踐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點的理論體系和辨證論治
規律,不能沿用《國際疾病分類》。所以迫切需要盡快建立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實用的、符合中醫學術理
論體系的中醫疾病分類和代碼體系,以滿足中醫醫療、教學、科研、衛生統計、病案管理、出版和國內外學
術交流的需要,以利提高中醫醫療質量,促進學術發展,加強與國際醫學的交流、接軌,使中醫學以全新
的面貌走向世界。
中醫 疾 病 的分類最早見于戰國時代的《黃帝內經》,迄今已有二千多年的歷史隨著中醫學術的發
展,中醫對疾病的認識和分類逐漸深化,但由于諸方面的原因,長期以來未能形成相對規范的疾病名稱
分類體系,以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醫學術的發展。
根據 國 家 中醫藥管理局的指示精神,在醫政司和科技司的直接指導下,由全國中醫醫院信息管理中
心組織專門人員,在大量調查中醫學術理論文獻和臨床病案的基礎上,參照《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等
文獻,反復進行分析、研究,提出以病、證并列的方式,給予分類、編碼并經全國有關專家、教授進行論
證,提出修改意見,通過全國部分中醫醫院臨床驗證,制定本標準。
鑒于 疾 病 分類工作技術性強,中醫學術理論淵博、經驗豐富,需要我們堅持不懈地繼續進行探索,不
斷充實、完善。
本 標準 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 準 由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提出并歸口。
本標 準 起 草單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全國中醫醫院信息管理中心。
本標 準 主 要起草人:陳佑邦、潘筱秦、金棣生、章如虹、毛樹松、張奇、楊勤建、邵企紅、段孝著、文建
華、沈紹武。
本標 準 委 托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全國中醫醫院信息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中醫病證分類與代碼
GB/T 15657--1995
Classification and cod
of t ra d it io n al
es of diseases and ZHENG
Chinese m edicine
1 范圍
本標 準 規 定了中醫病證的分類與代碼。
本標 準 適 用于中醫醫療、衛生統計、中醫病案管理、科研、教學、出版及國內外學術交流
2 引用標準
下列 標 準 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
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ZY /T 0 01.1^001.9-94 中醫病證診斷療效標準
3 術語、符號
3.1 術語
3.1.1 中醫病證分類
中醫 病 證 分類是將中醫的各種病、證按照某些既定的原則歸入類目及系統的方法。
3.2 符號
3.2.1 圓括號“( )”
圓括 號 中 的詞與圓括號前的詞屬于同一屬性類別,采用同一屬性類別代碼。
3.2.2 破折號“— ”
破 折 號后 的內容是對破折號前面內容的進一步解釋。
4 編制原則
4. 1 中醫病證分類
中醫 的 臨 床診斷要求在明確病名診斷后還需確定其證候,以指導臨床治療。因此,中醫的病、證是中
醫診療不可分割的二個重要組成部分。據此,本標準規定對病名和證候分別予以分類。
4.,.1 病名分類原則
本標 準 規 定病名的分類以該病所屬的臨床科別和專科系統進行類目和分類目分類。
4.1.1.1 科別類目
本標 準 規 定病名的科屬類別為內科、外科、婦科、兒科、眼科、耳鼻喉科、骨傷科,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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