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購置申請、論證及驗收管理辦法
(2008年4月29日)
儀器設備購置是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應履行相關的程序,包括購置計劃、項目論證、招標采購、配送驗收、入賬報賬管理等。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儀器設備購置管理工作,明確職責,優化服務,節約資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程。
第一條 年度計劃申報
1.需要儀器設備的單位必須于本年度11月份提出下年度申購計劃,報學校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備案。學校年度儀器設備專項經費確定后,根據年度預算,及時組織申購單位及相關部門進行論證。
2.每年度由各院(系)、部根據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充分考慮時效性、適用性、實用性,以本科教學要求和應用型人才培養為目標,提出科學合理的年度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并經院(系)、部主管領導審批,報送設備處。
3.儀器設備購置計劃由設備處匯總,經學校領導審定后,于12月底報學校財務處,以制定財務年度預算計劃。
第二條 計劃論證及審批
1.新購置儀器設備項目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確保立項無誤,選型準確、配置合理。
2.教學儀器設備購置計劃由設備處牽頭組織專家組進行立項論證;對于已確定的立項還須進行購置可行性論證的,由設備處牽頭組織專家組召開論證會;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必須進行貴重儀器設備購置可行性論證。
3.批量或貴重的辦公設備必需加強論證。論證會由學校領導、設備處及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專家共同參加。
4.年度申購計劃外的設備購置均為臨時購置。臨時購置需提出申購報告,儀器設備單項批量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設備單價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購置項目,需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并組織專家小組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條 招標采購管理
1.擬購儀器設備單項批量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不在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內的,由學校招標中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實施,具體實施詳見《五邑大學采購管理暫行辦法》。
2.擬購儀器設備單項批量價值不足2萬元,不實行招標采購的儀器設備,由設備處與項目申請單位在共同開展調研工作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參照《五邑大學采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采購。
3.選定供貨方后,由項目申請單位與供貨廠商初擬合同條款,經設備處與學校招標中心共同審核后,簽訂購銷合同。合同一經簽訂,項目申請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不得自行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有關條款,由項目申請單位與供貨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經設備處與學校招標中心審核后,報學校領導批準,簽訂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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