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
1、為加強我省電子病歷的管理,規范電子病歷使用行為,保護電子病歷實施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保證電子病歷實施的技術設施;
(2)使用技術成熟的電子病歷軟件、標準代碼和接口;
(3)具備保證電子病歷實施的各種安全措施;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必須高度重視電子病歷的安全問題,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稽核制度。
4、用于電子病歷的計算機系統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有關安全性、穩定性的要求。
5.電子病歷系統的醫學術語、編碼等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
6.電子病歷系統運行時間必須準確,時間記錄必須完整。
7、建立電子病歷應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江蘇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
(2)電子病歷的建立應符合國家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3)電子病歷的建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
(4)建立電子病歷的醫務人員應取得醫療機構書寫病歷的資格,并由建立電子簽名;
(5)醫務人員應保證所撰寫的電子病歷的真實性;
(6)凡使用模板技術進行病歷書寫的電子病歷,只能復制描述結構,不得復制內容;
(7)不允許使用無電子簽名的Word文檔打印病歷。
8、電子病歷的修改應符合以下規定:
(1)醫務人員應按照醫師的職責權限修改電子病歷并由修改者電子簽名后方可生效;
(2)醫務人員進入電子病歷系統修改電子病歷時必須進行身份鑒別;
(3)修改電子病歷必須留痕:
①電子病歷修改時必須保留原病歷版式和內容;
②電子病歷的修改必須在病歷文本中顯示標記元素和所修改的內容;
③電子病歷修改時必須標記準確的時間。
9、電子病歷應當采用電子簽名以確保電子病歷的有效性;電子簽名進入電子病歷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電子病歷生成的時間;確認使用自動電子簽名系統的,電子病歷進入自動電子簽名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電子病歷的生成時間。
10、目前,電子病歷必須同步打印成紙質病歷,并經書寫、審核者和/或修改者手工簽名方可生效。
11.電子病歷存儲要求:
(1)電子病歷的存儲符合病歷安全的要求,便于檢索和調用;
(2)電子病歷的存儲暫采取本地備份、異地備份兩種形式;
(3)醫務人員在書寫或修改電子病歷時應及時在本地備份;書寫或修改完畢后,該病歷信息應即時異地備份;
(4)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必須建立異地備份機制;
(5)歸檔電子病歷應該采取患者一般資料索引與病歷資料分離的原則,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發揮病歷在醫教研領域的積極作用。
1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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